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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审判业务文件的通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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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高法[2022]10号 2022年1月24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审判业务文件编发参考性案例工作的通知》和《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文件、参考性案例备案工作办法》的要求,省法院对2020年12月31日之前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名义制发或会同有关单位联合制发的审判业务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以下64件内容已被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所吸收的审判业务文件予以废止:













上述审判业务文件一律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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