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竞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行为的性质问题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91号)关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竞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意见,系从行政法角度作出的认定,并不排斥双方之间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
(2019)最高法民终1197号
友情链接:国务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司法部 中国律师网 江苏法院网 济恒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泰兴市国庆东路1号国安大厦8楼 邮编:225400 电话:0523-87775550
邮箱:13852886598@163.com 咨询qq(微信):291554667 微信公众号:cgj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