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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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向邬某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到期未还,邬某将何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由何某返还借款100万元,法院判决由被告何某于2014年8月30前给付原告邬某借款100万元。判决生效后,原告于2014年8月15日发现被告有100万元款存到了某银行,随即申请法院对被告的100万元存款予以保全。 法院收到保全申请后,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案件已审结,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无法律依据。第二种意见认为,只要存在难以执行的可能,就可采取保全措施,这样才能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民诉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修改后的第一百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要有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即可采取保全措施。虽然民诉法第一百条没有明确采取保全措施的时间段,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对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文章分类:
综合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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