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济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1、代理一审案件 1.1代理刑事案件 1.1.1泰兴市内案件: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 8000元-20000元,市内交通、通讯、午餐等工作费用300元;审查起诉阶段:10000-25000元,市内交通、通讯、午餐等工作费用300元;审判阶段30000元-60000元,市内交通、通讯、午餐等工作费用300元。律师如需到外地出差,差旅费等实报实销。 如上述三个阶段一次性委托,代理费不低于60000元;经委托人协商同意,拟做无罪辩护的,代理费不低于150000元。另收市内交通、通讯、午餐等工作费用800元,差旅费等实报实销。 1.1.2泰兴市外刑事案件: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含检察院自侦),每阶段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审判阶段代理费不低于50000元。另收异地办案工作费用每位律师600元,差旅费等实报实销。 如上述三个阶段一次性委托,代理费不低于80000元;经委托人协商同意,拟做无罪辩护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0元。另收异地办案工作费用每位律师1000元,差旅费等实报实销。 1.1.3办案所需其他工作费用(翻译费、查询费、鉴定费、公证费、复印费以及律师代为支付的其他费用)实报实销。 1.1.4涉及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职务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疑难案件,代理费不低于上述标准的2倍,其他办案工作费用不变。 1.1.5代理刑事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按刑事案件代理费的1/2收取,其他办案工作费用不变。 1.1.6代理刑事被害人案件,刑事部分代理费按刑事案件代理费的1/2收取,刑事附带民事部分代理费按民事案件代理费的1/2收取,其他办案工作费用不变。 1.2代理民商、行政案件 1.2.1代理费 1.2.1.1不涉及财产标的的案件: 泰兴市内普通民商案件不低于4000元;泰兴市外普通民商案件不低于5000元。 泰兴市内知识产权案件不低于6000元;泰兴市外知识产权案件不低于8000元。 泰兴市内行政、国家赔偿案件不低于8000元,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行政案件不低于10000元;泰兴市外行政、国家赔偿案件不低于10000元,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行政案件代理费不低于15000元。 1.2.1.2涉及财产标的的民商、行政、国家赔偿案件,除按照根据上述A类案件(不涉及财产标的案件)的收费标准(基本标准)收费外,另按照争议标的收取代理费(见下表)。 争 议 标的比 例 10万元以下部分7% 10万—50万元部分6% 50万—100万元部分5% 100万—500万元部分4% 500万—1000万元部分3% 1000万—5000万元部分2% 5000万—1亿元部分1% 1亿元以上部分0.5% 办理简单诉讼、仲裁案件,可在上述一般案件基本标准的50%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办理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可在基本标准3倍的幅度内确定;疑难复杂案件可在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具有涉外因素(争议标准的物或合同签约地或合同履行地要国(境)外,或者适用外国(港澳台)法律解决)可在基本标准的10倍以内确定。 1.2.2办案工作费用 1.2.2.1办案所需的交通、通讯、复印、打印、误餐等工作费用实行包干制,按以下标准收取: 1.2.2.1.1泰兴市内案件人民币200元整(如需要去外地出差,费用实报实销)。 1.2.2.1.2泰州市其他市区案件人民币300元整(如需要去外地出差,费用实报实销)。 1.2.2.1.3泰州市外案件差旅费实报实销,另收异地办案费每位律师500元整。 1.2.2.2办案所需其他工作费用(翻译费、查询费、鉴定费、公证费以及代理律师代为支付的其他费用)实报实销。 2、代理二审案件 2.1未曾代理一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取,其他办案工作费用不变。 2.2曾代理一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的1/2收取,其他办案工作费用不变。 2.3代理二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二审标准的1/2收取,其他办案工作费用不变。 3、代理再审(申诉)案件 代理费按以下阶段收取,其他办案工作费用与一审案件标准相同: 3.1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先收取10000元代理费; 3.2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时,再收取5000元代理费; 3.3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时,再按照一审收费标准收取代理费(减去已经收取的)。 4、代理执行案件 4.1未曾代理一、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取,其他办案工作费用不变。 4.2曾代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或二审标准的1/2收取,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4.3代理被执行人的案件,代理费按代理执行案件的1/2收取。 注:以上减半收取后的收费金额不得低于上述A类案件(不涉及财产标的案件)的收费标准(即基本收费)。 5、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5.1审查、起草、修改合同、章程、代理商品房买卖、出具律师函等,涉及标的的,按下表标准收费,但每件(次)不低于2000元。 合 同 标 的比 例律师服务费 100万元以下部分2000元(10万元以下的可收取1500元) 100万元—500万元部分0.5%2000元加100万元以上部分的0.5% 500万元—1000万元部分0.4%22000元加500万元以上部分的0.4% 1000万元—5000万元部分0.2%42000元加1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2% 5000万元—1亿元部分0.1%122000元加5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1% 1亿元以上部分0.05%180000元 5.2出具法律意见书、参加项目谈判、律师见证、资信调查,按所涉及的财产标的收费,但最低不低于5000元。 财 产 标 的比例律 师 服 务 费 50万元以下不低于5000元 50万元100万部分3000元加50万元以上部分的1.5% 100万元—500万元部分1%10500元加100万元以上部分的1% 500万元—1000万元部分0.8%50500元加500万元以上部分的0.8% 1000万元—5000万元部分0.6%90500元加1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6% 5000万元—1亿元部分0.4%330500元加5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4% 1亿元以上部分0.2%530500元加1亿元以上部分的0.2% 5.3经协商,也可按律师服务时间收费,1000元-5000元/小时。 5.4办理资信调查、提供法律意见书、组建公司、公司清算、企业改制和企业上市等非诉讼法律服务,根据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有效工作时间和企业资产状况按下列标准执行: 5.4.1 组建股份公司或企业改制组建股份公司的服务项目,按不低于公司总股本10厘/股且总收费不低于100000元。 5.4.2 股份公司上市发行股票的服务项目,按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数不低于5厘/股且总收费不低于200000元。 5.4.3 企业资信调查、参与重大项目谈判、提供法律意见书按不低于每件30000元。 5.5公司、企业设立 按注册资本金额的以下比例收取代理费 注册资本金额律师服务费 100万元以下5000元 100万元—500万元10000元 500万元—1000万元20000元 1000万元—5000万元50000元 5000万元以上100000元 5.6企业改制、企业清算、企业破产 按所涉及金额的以下比例收取代理费 涉 及 金 额比 例律 师 服 务 费 500万元以下部分50000元 500万元—1000万元部分2%50000元加500万元以上部分的2% 1000万元—5000万元部分1%150000元加1000万元以上部分的1% 5000万元—1亿元部分0.5%550000元加5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5% 1亿元以上部分0.1%800000元加1亿元以上部分的0.1% 5.7基本建设服务项目,按以下标准计算收取律师服务费: 5.7.1总投资不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不低于2‰。 5.7.2总投资一亿元至十亿元人民币的部分,不低于1‰。 5.7.3总投资十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不低于0.5‰。 5.8股权转让 按企业改制收费标准的1/4收取。 5.9股票上市 按拟募集资金金额的以下比例收取代理费 拟募集资金金额比例律师服务费 5000万元以下100000元 5000万元—1亿元0.5%100000元加5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5% 1亿元以上0.1%350000元加1亿元以上部分的0.1% 5.10房地产项目专项法律顾问 按该项目投资总额的1‰--5‰收取。 5.11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收费:每年20000元到200000元,视单位规模协商收费。代理常年法律顾问单位的诉讼、仲裁案件及重大非诉讼法律事务时,代理费按正常收费标准的1/1--2/3收取。 5.12聘请私人律师(不含个体工商户) 每年律师费不低于8000元(有诉讼、仲裁案件及重大非诉讼法律事务时,代理费按正常收费标准的2/3收取)。 5.13以上非诉讼业务所需相关费用(交通费、翻译费、查询费、复印费、打印费、鉴定费、公证费以及代理律师代为支付的其他费用)实行实报实销。 6、法律咨询 主任500元/件•小时,其他律师200元/件•小时,咨询时间在1小时以内,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7、代理涉外案件 涉外(含涉港、澳、台)的案件收费最低不低于上述收费标准的二倍。 8、风险代理 8.1涉及财产关系实行风险代理方式的服务项目,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按照下列标准执行: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8.2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集体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8.3不得在风险代理合同中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上诉、撒诉、调解、和解等诉讼权利,或者对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设置惩罚性赔偿等不合理的条件。 9、本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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