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 须 知 (兼案件风险提示) 为了保障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向各类案件委托人告知如下事项: 一、承办律师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1、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律师不得以与经办案件的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相熟为理由或为前提承接委托人案件,亦不得以保证委托人案件必然胜诉或无罪为前提承接委托人的案件。 3、委托人的案件具有法律风险,委托人的主张及律师的法律意见有部分或全部不被采纳的可能,委托人的案件有部分或全部败诉的可能。 4、委托人不得要求律师通过非正常途径与经办法官、仲裁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沟通。 5、委托人应当真实、客观、全面、及时地向承办律师介绍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 二、办理委托业务的注意事项 1、律师承办业务,须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有关规定收取律师费。 2、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不得收受委托人财物。 3、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律师费。 三、关于诉讼风险提示 1、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诉讼请求不完全,将导致未请求的部分得不到审理,诉讼请求过高的部分不予支持。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或提出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逾期则不予审理。 2、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不按时交纳费用,将导致不予审理或不予财产保全。当事人如确定的诉讼标的金额过高,未得到支持的部分费用应自行承担。 3、送达不能的风险。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符或不详导致法院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和法律文书,应当公告,原告拒绝支付公告费用的,原告将承担不利、被视为撤诉甚至败诉的风险。 4、诉讼时效超期或中断待定的风险。当事人自认诉讼时效未超期或时效中断,可能因时效问题败诉。 5、超时提供证据的风险。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的,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质证的,举证方应承担所主张事实不能认定、甚至败诉的后果。 6、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7、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若证据系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还应履行相应的证明手续,否则将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须亲自出庭作证(除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五种情形外),否则将导致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的后果。 8、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申请评估、鉴定的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不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或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将承担不利或败诉的后果。 9、开庭不按时出庭的风险。不按时参加法庭审理活动的,原告承担起诉被视为撤诉的后果;被告承担缺席审理、举证不能的后果。 10、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或经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主张的,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11、一方下落不明的诉讼风险。一方下落不明,将导致审理时间长、不能尽快结案的风险,还可能导致因无法当庭质证难以查清事实,甚至原告诉讼请求无法支持的风险。一方下落不明,有可能导致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又要承担诉讼费用的风险。 12、诉讼时间过长的风险。一方利用法律程序恶意拖延诉讼,或有关部门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结案,从而导致审理时间长、不能尽快结案的风险。 13、一方没有财产的诉讼风险。一方没有财产,将导致财产保全不能实现而保全费用不退的风险,还会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以上是本事务所对于每位委托人所做的告知和风险提示,一方面,委托人应充分知晓自己应该承担的义务和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认真配合承办律师完成委托事项;另一方面,如委托人发现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有违反《律师法》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本事务所或泰州市律师协会泰兴分会反映和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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